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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于法无据!(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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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23: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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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都市报6月1日报道 5月15日,演员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5月31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又获得了新消息: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当日上午,北京警方向媒体证实: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警方查实黄海波屡有嫖娼行为,对其依《治安管理处罚法》顶格拘留半月罚款五千的处罚,没有任何异议。


  但是,北方警方对黄海波行政拘留期满转为收容教育半年的处罚,本人认为是于法无据的!尽管有律师说北京警方对黄海波实施收容教育6个月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是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卖淫嫖娼人员中除了年龄不满14岁、患有性病之外的其他急性传染病、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以及被拐骗、强迫卖淫者之外,其他人员均“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


  我只能说这位律师先生是死脑筋的,法律知识太落伍了!因为收容教育是指“收容审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在刑诉法修改时早已废止;劳动教养,早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同时,对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


  所有此前与此新规定相背的人大决定、囯务院、公安部文件,一律废止。这是立法原则,也是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基本常识!上访收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除。因此,北京警方对黄海波继续执行收容半年的处罚决定,是滥用职权肆意妄为,是国家法治的严重倒退。


  把人关起来,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是行为人违反治安法后依法进行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拘留,违反刑法后的暂时刑事拘留审查及法院判决后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除此之外任何一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国家权力机关出面的,就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换句话说,如今的人身自由被限制,要么是违反治安法的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要么就是触犯刑法,公安机关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要么就是法院明确判刑的坐牢期限。除此之外,不再存在任何名义的国家权力机构限制人身自由的名目。北京警方和有关律师认为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在哪儿呢?


  作为律师,更新法律知识是必须的;作为执法人,更不能机械照搬以前的执法,用老经验代替法律知识的更新,更不能机械片面的执法,认为黄海波是名人影响大,就要重些处罚,甚至是违规处罚,来达到迎合民意或者说迎合上意!

黄哥,你是得罪谁了吧???
我要设置个签名让我更酷一点吗
发表于 2014-6-6 01:12: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南
看来猫腻不深
我要设置个签名让我更酷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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